杭州市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6

1. 杭州市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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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6个月后可以享受了。医保跟养老保险不一样,交了就享受工伤保险见链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2006年11月27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十六、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十七、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用人单位或其职工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二十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 杭州市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新交6个月后可以享受了。医保跟养老保险不一样,交了就享受工伤保险见链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2006年11月27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十六、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十七、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用人单位或其职工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二十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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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保险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三)婴儿出生证。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保险办法

4. 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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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6个月后可以享受了。医保跟养老保险不一样,交了就享受工伤保险见链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2006年11月27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十六、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十七、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用人单位或其职工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二十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 在杭州萧山区生小孩有生育保险怎么收费?

报销的话要看你医院等级,通常医院分1.2.3级,越高越好,等级越高的医院花费会贵点,报销也多点,通常都能报销6000多块钱。
    享受生育保险福利一共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生育医疗报销,第二个是生育津贴,第三个是一次性营养辅助费,第四个是一次性补贴。到底这一些总共加起来能有多少呢?
1、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生育津贴:
   (1)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2)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在杭州萧山区生小孩有生育保险怎么收费?

6. 杭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领取杭州市生育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医疗费可以出院时候直接结算。在统筹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其它情形单位经办人携带资料前往杭州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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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杭州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杭州市为了职工能够在生育期间享受更好的生育保险保障。根据生育保险条例对杭州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主要调整的对象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男职工津贴、缴费基数等。杭州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杭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1.2%缴纳。注意:
1、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男职工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职工只要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不论男女,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当月所有工资之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生育津贴产假报销标准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
3、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4、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6、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7、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8、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9、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10、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11、人工流产按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12、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
六、生育补贴标准
1、剖宫产2000元;
2、助娩产1500元;
3、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杭州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8. 杭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三、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想知道人流费用可以报销吗。按1个月计发。
四、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生育保险人流报销。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五、男人结扎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职工只要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听说生育保险报销时间。不论男女,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六、职工未就业配偶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旧政策: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杭州的生育保险实施定额支付,标准是: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2800元;剖腹产5000元;7个月以下引产1600元;流产1000元。
按原政策,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来算的,生育保险费用审核拨付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新政策: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生育的,还可以拿到一笔"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新《办法》规定,要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保险费用审核拨付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新老政策对比:
1、对扩大参保范围
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参保范围。
2、医药费减少
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即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来报销。
3、产假工资增加
平均每位产妇可以多拿5000元以上。
4、审核拨付时间缩短
审核拨付时间缩短了5个工作日,2012年1月1日,产检,生孩子,走医保,不再走报销流程,方便很多妈妈,资金不再堆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