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

2024-05-13

1.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聊天截图很多人都是认为这是一份证据的,我国使用聊天软件的人是非常多的,使用聊天软件时要注意安全,特别是涉及到金钱的时候,以下看看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及相关资料。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1    1、如果有聊天的截图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聊天的截图无法作为证据的。因为聊天截图内容是可以人为Ps的,上的证据是需要非常严谨的。像这种聊天截图不作为证据的。
    2、聊天记录截图并发到微信群里吗?
    对方这样做肯定是到你的权益,是种的行为。你可以保存这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起诉对方。
    不过,打官司的成本是很高的,你要自己衡量一下,建议你找个律师一下律师调取已删微信聊天记录。
    3、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4、微信仅有朋友圈内容(截图)无聊天证据投诉提交不了吗(提交框处为白色显示,有了聊天内容的证据后提交框
    微信没有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可能是做不了起诉的证明。朋友圈的内容是不能说明对某一个人说的。
    5、微信群里就我们两个人聊天记录截图能当证据吗?
    可以的,再打一下。用客服个话。
    6、微信截图,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有效证据吗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的证据吗?
    
    8、请问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吗?
    9、聊天记录截图能作律证据吗
    10、微信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老婆出轨聊天记录微信截图。
    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哎呀,你终于打来了,我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
    “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大队的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
    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原配曝光小三聊天记录吗。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2     聊天软件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聊天软件截图是属于电子证据之一,需要提供截图原件,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软件内容作为证据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合法性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聊天软件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客观性和关联性 
    能够证明聊天软件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聊天软件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聊天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聊天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聊天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聊天软件头像或聊天软件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公司的协助调查。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3     一、聊天软件截图具有证据效力吗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聊天截图算个屁证据

2. 聊天截图算个屁的证据啊

亲爱的朋友,深夜好!聊天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是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但需要确保截图是真实有效的。【摘要】
聊天截图算个屁的证据啊【提问】
亲爱的朋友,深夜好!聊天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是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但需要确保截图是真实有效的。【回答】
威胁情人不给两万块就把聊天记录发给她老婆,她老婆截图了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了,我犯法了吗【提问】
亲,这个事情您并不违法的。您虽然说要把截图发个他老婆,但这个行为并不会给他带来致命的攻击,所以并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威胁。【回答】
而且,这只是你们情感之间的纠纷,不会违法国家法律的。【回答】
不算敲诈勒索罪吗【提问】
亲,这不算敲诈勒索的。因为您并没有得到钱,而且你们是情人关系,不是普通人的关系。【回答】
可是情人在我身上花的钱已经归还,可是他老婆还找我要30万,不然就要去发聊天记录,暧昧的聊天记录【提问】
亲爱的,他老婆这样的行为才算敲诈勒索了。您可以把有关证据收集好,直接报警告她敲诈勒索。【回答】
如果她在警方受理后,依然把聊天记录发出去,给您的名誉带来损失的,您还可以告她侵犯名誉权,要求赔偿的。【回答】
可是我没有直接证据,她跟我谈判的时候,也是写在纸质上【提问】
那您在微信里引导她提出这个事情,然后保留好证据呀。不然您很被动的。【回答】
那现在怎么办啊,她侦查意识相当强【提问】
您就这样给她发信息:“你说的让我给30万,否则就把我和你老公聊天记录公布在网上,我考虑了很久,目前确实很难凑到钱,可不可以少点,你放过我。”【回答】
她肯定回答,我没有要钱啊[汗]【提问】
不一定的,您先这样发。【回答】
她如果说我没有要钱,您就说您是贵人多忘事,那天在某某地,您还写纸条给我看,让我凑钱呀。【回答】

3. 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4. 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当前聊天记录是属于电子数据的,但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很多时候也是参照视听资料进行处理的,而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聊天记录的处理,必须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证据的处理和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5. 聊天记录算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算什么证据

6. 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等,而聊天记录属于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就可以作为证据。诉讼证据的种类具体如下: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 聊天记录算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
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算什么证据?

8. 有聊天记录就是证据吗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出轨离婚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
(一)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在发生离婚纠纷时,夫妻一方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通过公安系统的内部关系取得的,或者是通过社会上的调查公司取得的,因此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往往是没有出具单位的印章,所以这样的宾馆开房记录要证明其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当然,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没有出具单位印章的宾馆开房记录,聘请律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根据调查令所取得的宾馆开房记录就具备了客观真实性。
(二)证据需要具备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具体到宾馆开房记录,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间只存在间接的联系,不能直接证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因为其到宾馆开房既可能是用于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时使用,还有可能是用于工作洽谈之用。
(三)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离婚聊天记录是否为证据
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指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显然,聊天记录可以用作证据。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和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法院认可和支持的证据,必须完成以下证据: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
三、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2015年2月4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