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员工惩罚制度有哪些

2024-05-09

1. 施工单位员工惩罚制度有哪些

施工单位员工惩罚制度有哪些?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责任制考核: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公司职工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职工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责任制考核。
  职工旷工给予以下处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处分。
  对职工行政处分的报批手续很审批权限:
  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各单位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职工给予除名、留用查看处分,由各单位做出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公司经理批准。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总经理提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
  给予职工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对职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金额由跟单位制定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基层职代会通过),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有第(1)项、第(3)项和第(4)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其中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在审批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到处分满半年以后,在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节  员工调动、晋升、辞职、解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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