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2024-05-16

1.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介绍

2.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市、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市、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相应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市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市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区(市、县)属用人单位和区(市、县)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本级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未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单位每一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3.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相应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相应经办机构分级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相应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市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市级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市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区(市、县)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区(市、县)属用人单位和区(市、县)省属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集,负责本级参保职工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和未纳入市级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本单位每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障、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起,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照 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21修改)

4.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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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5. 贵阳市生育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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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交纳,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你交纳,个人是无法交纳的,生育保险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而且不论胎儿是否正常产下,即使胎儿死亡,流产等均能享受生育保险。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贵阳市生育险怎么办理

6. 贵阳城镇医保生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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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销生育保险,你必须是在贵阳缴纳了生育保险之后才能报销,而且是在贵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才可以的,你入职2年了,应该可以咯。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7.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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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三条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第四条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第八条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破产、改制企业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二)生育医疗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二)难产的2500元;(三)剖腹产30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第十九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二十二条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女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和矿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生育保险政策。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8.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三条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第四条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第八条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破产、改制企业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二)生育医疗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二)难产的2500元;(三)剖腹产30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第十九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二十二条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女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和矿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生育保险政策。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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