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2024-05-14

1. 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于人事的招聘,劳动合同,劳动工作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2、劳动及福利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与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利益。包括员工的考勤管理,请假出勤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的办理。
3、行政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档案管理、公文管理、印章管理、禀议管理(能影响公司全局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各部门原业务计划中未涉及需新开发的大型业务;需作调整或变动而与公司利益有较密切关系的事项;超出部门权限的事项。其他需要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董事会、裁决的事项。)电话会议管理等制度。
4、投资决策会议制度: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投资效益,增强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化。由与公司投资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专家、行业及其管理部门专家及金融专家等专业人员和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是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谋和顾问。
5、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成员组成,负责安排和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分为每月办公例会、季度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和临时办公会议四种类型。
6、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完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计划,有效地平衡与调度财务收支。资金和利润的分配也需制定财务计划。
7、资产管理制度:公司的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生活物品、其它等五类。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存放地点等建立系统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以及相关的使用、购买等明细。
8、审计监察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监察室专门机构,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9、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所需完成的步骤及相关登记。
10、公司直营店、与公司合资的加盟店、当地加盟店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加盟店的责任权限,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有效率地运营。
二、中国证券市场会怎么发展
为中国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落地,中国证监会结合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及时修订并公布新《收购办法》,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理念,有效防控市场风险。

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2.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3. 对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上市公司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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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除了公布上述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披露相关的:公司概况、组织状况说明、股东持股情况、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要事项揭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资金投向、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等信息。

5.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答案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6. 对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对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2、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3、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以及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等,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4、风险揭示原则,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5、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2、上市公告书;3、年度报告;4、中期报告;5、季度报告;6、临时报告。

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有:
1.真实原则
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准确原则
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原则
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及时原则
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5.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反并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反并购的信息披露如下:
1.反并购前制定反并购策略的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制定反并购防御策略时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8.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且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认定是怎样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作法。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什么是股份发行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
其一,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其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其三,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进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计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以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5)公开募股。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6)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或公告会议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