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基本

2024-05-09

1. 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基本

卡尔沃主义是指在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属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种方法。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卡尔沃主义是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曾任阿根廷外长)在19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一种学说。当时,欧洲列强介入拉美国家同欧洲的公司或个人间有关契约等方面的争端,借口护侨,滥用外交保护权,甚至动用武力向拉美国家索债,激起拉美各国的愤慨。

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基本

2. 请问:《国际投资法》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①协议的一方是主权国家,协议的内容是国家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表明国家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为国际法主体;
②协议中通常订有选择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为准据法的条款,或附有国际仲裁条款,事实上是把协议"国际化"了。

3. 保护伞条款是什么?国际投资法中的

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其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通俗地说:就是东道国和外国私人投资者做生意时,东道国违约了,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但通过外交途径的前提得是东道国违反国际法。但是,通常情况下,东道国仅仅违约,没有违反国际法。自从有了“保护伞原则”,即使东道国违约,也算“违法国际法”,外国投资者也能通过外交途径救济自己啦。
(初学者一枚,有错望修正)

保护伞条款是什么?国际投资法中的

4. 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为A,B,C选项。答案解析:A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规定,一、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A项说法和该条表述一致。所以,A项正确。<br
/>B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根据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B项正确。<br
/>CD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1)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语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C项属于(1)第一,因此C项正确。D项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点。所以D项错误。<br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5. 请问《国际投资法》中的BOT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请问《国际投资法》中的BOT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6.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求采纳

7. 求~~自考国际投资试题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投资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以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承保海外私人投资政治风险条件的典型国家是(      )
  A.日本         B.澳大利亚        C.挪威        D.美国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其承担义务计划表中的规定  D.优惠待遇
3.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质是(      )
  A.我国国内契约       B.特许协议
  C.国家契约           D.国际化契约
4.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如果订明各方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必须在6个月内激清。该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资合同的签署日期              B.合资合同的生效日期
  C.合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签发日期      D.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5.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B.《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D.《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6.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确认法人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身份所采取的标准主要是(      )
   A.依注册地和住所地确认       B.依董事会所在地确认
   C.依财产所在地确认           D.依股东国籍国确认
7.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不属外资企业的有(      )
  A.外商独资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D.股份有限公司
8.“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的商业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这一规定是属于(      )
  A.最惠国待遇条款          B.普惠制条款
  C.优惠制条款              D.国民待遇条款
9.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与我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大致有(      )
  A.20余个             B.40余个        C.80余个       D.150余个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
  A.49%         B.25%        C.51%        D.50%
11.东道国通过合同约定或立法规定,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条款,称为(      )
  A.艰难条款       B.调整条款      C.重新协商条款    D.稳定条款
12.下列哪种因素属于投资环境中的社会环境?(      )
  A.基础设施       B.地理位置       C.法律秩序      D.自然资源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上级主管单位
14.投资合同中包括而投资章程中不包括的事项有(      )
  A.合营投资争议的解决          B.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C.组织机构的建立              D.总经理的职务
1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      )
  A.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B.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时投资各方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总和
  C.在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
  D.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双边投资协定中涉及的争议类型有(      )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B.缔约国之间关于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议
   D.东道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
   E.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争议
17.受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者包括(      )
   A.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B.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C.在缔约国双方境内有财产或住所的任何人
   D.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国的公司
   E.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者
18.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      )
   A.国际法人        B.国际法主体        C.国内法主体
   D.国际组织        E.国际投资法主体
19.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B.外国合作者必须来自于与中国签订投资协定的国家
   C.不可以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D.必须先弥补合作企业的亏损
   E.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20.除证券法、公司法外,资本输出国管理海外投资的法律还包括(      )
   A.税法             B.进出口管制法
   C.刑法             D.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
   E.外汇管制法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合营者可以是(      )
   A.民间团体      B.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C.党政机关      D.行政管理部门
   E.企业法人
22.从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适用角度,“外商”包括(      )
   A.外国法人    B.外国自然人      C.港澳同胞
   D.台湾同胞    E.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23.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情况有(      )
   A.有关国家联盟的优惠
   B.因某一投资项目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特别重要而给予的优惠
   C.有关边境贸易的优惠
   D.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惠
   E.缔约一方过去给予某一第三国的优惠
24.从各国实践来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
   A.协商或调解       B.东道国当地救济
   C.外国法院诉讼     D.外交保护
   E.国际仲裁
25.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联合国大会规范性的决议
   D.国际惯例       E.著名学者学说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26.BOT
27.外资法
28.征收险
29.代位求偿权
30.合资经营企业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3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33.卡尔沃主义。
3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35.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6.论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37.TRIMs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影响。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投资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32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D          2.C          3.A          4.D          5.C
    6.A          7.C          8.D          9.C          10.B
    11.D         12.C         13.B         14.A         15.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BC    17.ABD  18.CE   19.DE    20.ABCDE
    21.BE    22.ABCDE   23.ABCD  24.ABCDE  25.ABC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26.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7.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28.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之一,一般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资者(投保人)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保险人)负责赔偿。
    2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权”),在国际投资法中是指投资者母国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资者在东道国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或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该投资的)权益和(向东道国的)追偿权。
    30.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中心的管辖适用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3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投保对象仅限于良好的投资。合资投资的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投资具有经济合理性。该合理性应据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确定。二、投资具有发展性质。该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三、投资具有合法性。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四、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3.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是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学说。其产生是为了维护东道国属地主权的完整性。其基本原则是各主权国家自由独立,外国人对于投资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外国人无权要求比本国国民更优惠的待遇。其现实效果是通过卡尔沃条款体现出来。
    3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特征表现为: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3)海外投资的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35.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实践,出资方式主要有:
      (1)现金。必须需要一定的现金以支付有关费用;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进行担保。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须对作为出资的实物进行作价。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6.(1)特许协议的定义。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包括不同主张、争论焦点、有关是否国际协议的肯定、否定两方面的论据及有关公法、私法性质的问题。
      (3)特许协议的效力。关健在于国家是否可单方面废改协议,是否应负国际责任。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不负国际责任的观点及依据。折衷观点。
    37.(1)《TRIMs协议》名词解释,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国民待遇:第一次将国民待遇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
          数量限制: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措施。
         透明度:公布并通知有关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措施。
       (3)影响。包括两方面
          协议的意义:重要地位
          对中国影响:我国外资立法与协议不一致的三个方面,应采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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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TO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1、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根据出口业绩而提供的补贴。为便于执行,协议附录一明确列出了出口补贴清单,其中包括:(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实行直接补贴;(2)外汇留成制度或其他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在国内享有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4)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计划方式对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该生产所需的进口或国产产品或服务,同时这些条件比该国出口商通过商业上通用的从世界市场取得的条件更优惠;(5)对出口直接税,或工业或商业企业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的全部或部分豁费、退税或缓缴优惠;(6)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的,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税收减让;(7)出口退税超过已征收的金额;(8)在前阶段累计间接税方面,给予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税收豁免、退税或缓缴,其优惠程度超过了给予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9)进料加工时,退还的进口税超过原材料、零配件等在进口时已交纳的进口税额;(10)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11)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其利率低于对使用该项基金实际应付的水平;(12)其他构成出口补贴的公共支付。


  2、进口替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以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使用者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的补贴。补贴的形式和给予进口替代产业和企业以优惠贷款、优先提供商品或服务、外汇留成和使用条件优惠、减免或抵扣应纳税额等。进口替代补贴减少了进口及外汇支出,发展了国内产业,在客观上阻碍了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二、可起诉的补贴


  可起诉的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补贴必须以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列任何一项不利影响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归于无效或受到损害,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黄色补贴”,提出起诉的成员方需证明该补贴对其利益产生的不良影响。否则,该补贴被认为是允许使用的。


  三、不可起诉的补贴


  不可起诉的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A、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B、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C、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不可起诉的补贴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对于这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