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4-05-20

1.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省为单位,归省国资委管辖,属省管企业。现部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农村信用社属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带有企业法人性质,既不属于国有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
   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其次,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最后,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吗?

农村信用社属于金融机构的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扩展资料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基础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其中,“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备受社会关注。《经济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银监局获悉,河南省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
“农信社”改组“农商行”,是国务院对于深化农信社改革的路径部署。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社

3.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吗?

农村信用社属于金融机构的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扩展资料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吗?

4.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是国有吗

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扩展资料: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

5.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是国有吗

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扩展资料: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是国有吗

6. 农村信用联社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农村信用联社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行列。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村信用联社是属于合作单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并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可以理解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拓展资料】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CreditCooperatives,农村信用联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联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农村信用联社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单位,一般都是以区县为单位组成一个农村商业银行,也有以地市为单位组成的农商行法人单位,比如北京农商行、重庆农商行。监管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单位上一级为地市级的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监管管辖本市的所有信用社法人机构,同时每一个信用社又受到当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对口监管。再上一级就是省农信联社和省银保监局的农二处,负责管辖本省农村信用联社经营活动。实际上专门监管农村信用联社的部门就是省联社和市级办事处,这两个单位不对外营业办理任何业务,就是负责监管辖内农村信用联社的一切经营事物。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广大基层农村,服务“三农”,其业务与一般银行相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针对主战场在农村地区的特点,开展的还是以普通的定期存款、助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为主,适当开展了一些理财业务和大额存单。总体来说,业务品种单一,没有多么复杂的业务,考虑到农村地区客户接受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像大银行一样推出的产品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但是农村地区广阔的市场同样可以给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一片蔚蓝的天空。

7.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8. 信用社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1、信用社属于金融机构的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2、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拓展资料:1、信用社管理体系。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就改为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组成信用合作社,社员出钱组成资本金,社员用钱可以贷款。2、信用社与支行关系。县联社与单个信用社的关系,就相当于总行与支行的关系。一个县里有县联社,一开始县联社归中国农业银行管;1996年之后又归中国人民银行管;1999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逐步组建了地(市)联社,县联社又归地(市)联社管;2003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退出,取消地(市)联社,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联社,省联社管着县联社。到此为止,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所以省联社其实还是县联社的“儿子”;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又都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所以省联社是县联社的“老子”。因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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