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拓资金的内容

2024-05-12

1. 市场开拓资金的内容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是: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包括:①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②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③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④ 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包括:① 标书购制费;② 项目初步设计费;③ 初步考查及调研费。

市场开拓资金的内容

2. 市场开拓资金的条件

申请资助须具备4个条件:依法拥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都可以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可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区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3. 市场开拓资金的简介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于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支持比例为70%。开拓资金将主要用为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国际市场的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

市场开拓资金的简介

4. 市场开拓资金的介绍

市场开拓资金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用来专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5. 市场开拓资金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方向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第五条 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章 使 用 方 式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第八条 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第四章 预 算 管 理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总盘子提出建议,报财政部。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根据各地外贸业务及地方财务配套等情况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配套一部分用于市场开拓资金。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五章 管 理 职 责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场开拓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执行统一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第六章 评价、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认同外经贸部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支持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场开拓资金的办法

6.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7. 市场开拓资金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与外经贸部于2000年10月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 “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基本原则。2001年6月,外经贸部与财政部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使用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支持内容和比例等具体工作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市场开拓资金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