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惊天集资大案主犯被判多少年?

2024-05-14

1. 河南惊天集资大案主犯被判多少年?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靠非法集资买的香车宝马奢侈品,
也是要还的……
近日,一起金额超过433亿的集资案件,迎来一审判决。
据大河网报道,日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清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一案公开宣判,杨清河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集资诈骗共计433亿元 涉及5万多人
5月22日下午3点30分,在汤阴县人民法院法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音,被告人杨清河被带进了法庭。
据中新网消息,1967年8月出生的杨清河曾担任过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安阳市工商联主席、安阳市总商会会长等多个职务。
1988年至2014年,杨清河自己或指使他人先后成立了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殷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超越实业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团体,而杨清河是上述公司、团体的实际控制人。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杨清河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先后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房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原煤预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通过发布广告、召开见面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吸收群众资金。
截至案发,超越集团共吸收集资群众本金共计433亿元,涉及51354人。其中,投资于煤矿、房地产、金矿的资金为10.05亿元,其他大量的集资款用于偿本付息,社会捐赠,购买房产、车辆、金币、文物、工艺品、字画,办理高尔夫会员等方面支出。

超越集团非法集资车辆清单
贷款诈骗2.4亿元
超越集团无力兑付集资款、严重资不抵债后,杨清河明知超越集团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偿还能力,隐瞒上述事实,于2013年6月编造归还建设彰德府威尼斯印象(彰德府购物中心)一期股东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三方监管协议,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1.9亿元。
2014年3月,杨清河再次编造归还建设超越城市广场项目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
骗取上述两笔贷款后,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超越集团原有资金、贷款资金、其他资金收入共计为3.57亿元,共支出资金3.21亿元,其中生产经营支出为7807万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承兑汇票非法贴现费用、归还非法集资利息、用于办公费等日常费用、用于高尔夫会费、购买家具和车辆、杨清河个人挥霍等。
用低价白酒抵付融资利息
另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超越集团资金链断裂后,为掩盖其集资诈骗债务总额,杨清河伙同他人通过购买低价白酒高价抵顶集资票据的方式收回683.6万元集资票据,以抵销杨清河的集资债务。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超越集团资金链断裂后,为掩盖其集资诈骗债务总额,杨清河伙同他人购买低价白酒高价抵顶集资票据,以抵销杨清河的集资债务。
据法院消息,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杨清河和张海生商讨后,张海生召集超越集团26名职工入股,以25万元的价格从泸州窖龄年份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白酒2328箱(6瓶/箱)。
利用集资群众急于兑付集资款的无奈心理和对白酒价格的错误认识,将其中购进价格为223万元的2055箱零2瓶白酒采取收取80%集资票据加20%现金(折合共计166万元)的方式兑付给超越集团的集资群众,其中收取集资群众集资票据133万元交给超越集团抵消杨清河集资债务,收取现金33万元按入股比例分给入股人员。
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杨清河又指使李四兵、申正义以同样方式给集资群众兑付并从中牟利。杨清河伙同他人诈骗数额共计650多万元。
像超越集团这样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的非法集资公司何止这一家。
e租宝、中晋、泛亚系,再到善心汇等,非法集资一个比一个疯狂。
下面请随着苏苏一起来看看他们是如何从“神话”成为“阶下囚”
“e租宝”案
自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近日,其在全国各地的关联公司、分公司也相继迎来宣判。历时两年半,遍布31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762亿,未兑付金额高达380亿的e租宝,终于彻底尘埃落定。
据不完全统计,e租宝已判决案件几十起,超过百人获刑,罚款金额高达20亿以上。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湖北、湖南、安徽、陕西、江西、广东、吉林、辽宁等13个省市对多起诉讼案相继做出宣判。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e租宝主体案件已在2017年9月12日做出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昆明泛亚有色”案

号称“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延续了数年疯狂的围猎资本游戏。最终资金链断裂,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

泛亚在多开公司,筑巢引凤,带队伍,拉客户,“空手套白狼”中奔跑。
从工商登记系统记载的泛亚合伙人注册的合伙企业信息看,大部分是2014年甚至是2015年新注册的企业。而且,这些企业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不管注册资本金是数千万元还是上亿元,但实际认缴资金往往都是?0?元。
“0元合伙企业”冠以“泛亚”之名,投身泛亚模式运作,开吃“唐僧肉”。
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单九良等1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查控了包括7万余吨有色金属在内的一批涉案资产、资金。
2016年4月,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在机场被截获,其余20余名组织核心成员也被全部抓获。
2016年10月,中晋案侦查终结移交检方,徐徐勤等涉嫌集资诈骗罪。
善心汇案

张天明把自己包装成“大慈善家”、“经济学者”。而事实上,他初中肄业,并未研究过经济学。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大肆发展会员。
策划社会类活动,组织慈善捐款,提高自己和善心汇的曝光度;去全国各地考察贫困乡村,收购入股濒临倒闭的企业;喜欢穿唐装,经常面带微笑……这些都是张天明惯用的包装手法。

然而他所吹嘘的“做慈善”和“高返利”模式,事实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用新会员的钱支付老会员的利息和短期回报,一旦没人投钱了,或者新会员投入的资金无法支付老会员的利息和本金,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模式崩盘。
2017年7月,“善心汇”涉嫌特大传销案调查,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9月,张天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执行逮捕。
7月25日,善心汇组织者张天明对办案民警说。

善心汇组织者张天明对办案民警说。
这些以各种手段来套取集资参与人的钱,最终逃不了的是牢狱之灾。
从e租宝,到中晋、泛亚系,再到善心汇等,影响范围之广,涉及金额之大,波及人数之多,举世罕见。
一桩桩一件件,令人触目惊心。
警惕!不靠谱的投资品都有什么共性?
第一,一般承诺固定收益
不管这些不靠谱的投资品具体形式如何,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销过程中一般会强调不会亏损,保证固定收益。但这只是理想化的,安全性和收益率无法兼顾,有收益必定有风险。即便是国债都有风险,更何况是这些不明来路的机构。
而事实上,承诺固定收益、保本收益是违反我国有关监管规定的。
第二,收益率一般偏高
越不靠谱的投资品收益越是高的惊人,如中晋系号称有10%-25%甚至40%的高收益,远超过市场平均收益率。
然而,综观大类资产2008年12月31日至今近10年以来的收益率,可以发现其平均年化收益率均在10%以下,收益率最高的房地产平均年化收益率为7.79%。
以股票为例,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近10年的年化收益率均在5%-6%之间,包含上证市场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蓝筹股的上证50年化收益率也仅为7.19%。但股票资产近250周波动率均在20%以上,风险远远高于债券、商品等资产。
而风险最低的债券年化收益率均较低,上证国债为3.28%,中证公司债为5.25%。
由此可见,高收益率低风险是一个巨大的投资骗局,在当前各类资产市场回报率较低的情况下,可以说承诺超过10%收益的短期产品基本上都是骗局。

第三,底层资产不清晰
任何一种金融产品,不管包装得多复杂,也一定有一个底层的实体资产,否则这个产品就是无源之水。底层资产不清楚,一定是基础薄弱,上层产品随时都会坍塌。
然而,不少网贷产品经常把诸多底层资产打包成为一款新的产品,使得投资人无法直接了解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
其底层资产也往往是信用贷、消费金融、车贷、房贷、应收装款转让等,其基础较为薄弱且资金回收周期可能较长。更有甚者,不少投资机构不愿意给客户提供全部的底层资产清单,认为没有必要。
而规范的金融产品,尽管其结构设计较为复杂,却有容易变现的底层资产作为保障。
第四,借新还旧、庞氏融资
很多投资陷阱往往初期回报还不错,但大部分骗局的背后是借新还旧、庞氏融资。
庞氏骗局意味着初期必须让资金先滚动起来,怎么办呢?
就要让初期投资者尝到甜头,让他们去宣传,去拉新人进来。等到进来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再卷款跑路,这对集资方是最有利的。
综观这些投资骗局,往往具有不断发行、募集规模在短时间内暴增的特点。
说了这么多,其实道理很简单,天下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觉得一个投资产品可以躺着赚钱的时候,你的钱袋子可能已经被人打开了。
苏苏再次提醒
天上没有掉馅饼
如果你还对那些虚假宣传、
高额返佣、
借新还旧的平台抱有幻想,
那么下一个受害人可能就是你。
相关部门的责任缺失。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河南惊天集资大案主犯被判多少年?

2. 银广厦事件是什么?

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造假违规公司单据。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
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
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
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审计模式:
在银广夏事件中,包括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内的个别人士称,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没有引入风险导向审计,致使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李爽认为,从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看,几乎每个准则项目都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绝非用制度基础审计所能概括的;
而且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非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舞弊行为。
在银广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疏于执行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存在重大过失。
连最基本的公认审计原则都没有遵守,最基础的审计程序都没有执行,更何谈建立在内部控制结构非常完善基础上的风险导向审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广厦事件

3. 张子豪什么时候被判刑的?

张子豪是电视剧《插翅难逃》的男主角,其原型是张子强,曾绑架李嘉诚之子。
张子强(1955年—1998年),男,绰号“大富豪”,广西玉林人。
1998年1月7日,张子强指使钱汉寿购买炸药818公斤,后于17日被港警查获,张子强于15日到达大陆广州白云机场接从泰国回来的团伙2号人物“蝠鼠”胡济舒,2人于1998年1月25日在江门外海大桥检查站被抓;张子强等32名疑犯于7月22日被批捕;
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犯罪集团43名罪犯进行宣判,判处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完毕,张子强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上诉案进行审理,终审决定维持原判。

扩展资料:

相关案件:
1991年6月及1992年3月,以叶继欢为首的一伙匪徒连续抢劫了香港观塘协和街及深水埗大埔道的7间金铺,劫得金饰价值达700多万港元。1991年7月12日,抢劫启德机场装甲运钞车1.6亿港元,张子强后来被捕,但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把他无罪释放。港英当局当时还赔偿给张子强一大笔钱,使张子强愈发张狂。1995年11月,张子强犯罪集团在深圳枪杀香港居民蔡志雄。1996年5月,他们绑架香港一超级富豪的长子,勒索港币10.38亿元。
1997年底,他们从内地非法购买800公斤烈性炸药,2000多枚雷管,并偷运到香港,图谋制造更大的恐怖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世纪贼王张子强伏法

张子豪什么时候被判刑的?

4. 杭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情介绍
委托人(申请人):杭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田金炉

审理机构:杭州市仲裁委员会

审级:仲裁

案号:(2013)杭仲裁字第9号
2006年4月11日申请人中标了被申请人招标的某某线××至××段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的施工工程。2006年7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了该工程的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4575442元。根据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的规定,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
2006年8月20日,工程开工建设。2007年12月30日,工程正式完工。工程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被评定为合格。2010年1月26日至27日,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对涉案工程组织竣工质量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质量达到了优良等级。
但是,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1月21日,工程造价审计中,审计单位以工程未达到优良等级为由,依合同价的2%扣减了申请人691509元的工程款。最终审定金额为28233070元,被申请人依据该审计的金额,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支付了申请人工程款 28183448元。涉案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出来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被扣的691509元工程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返还。
2、法律分析

被申请人应支付扣减的申请人工程款的法律分析:

1.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扣减工程款属于对合同条款的误读
被申请人扣减申请工程款的依据是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依合同价2%扣减申请人1029059元工程款,属于对合同专用条款等相关文件的错误理解。
第一、如出现合同专用条款中所涉需要课以违约金的情形的,该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扣,这个问题合同专用条款第63.1中有明确约定(原文内容为“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克”)。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0条约定:“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申请人已按该约定申请杭州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因此,如果出现课以违约金情形时,应当在该履约担保中索克,而直接按合同价扣减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审计金额扣减申请人工程款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扣减。
第二、由于履约保函中保函最迟期限早于交工证书颁发时间和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可能导致出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被申请人无法依据该履约保函实现索扣的情况,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在工程款中扣减。
第三:根据《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在交工验收阶段并无优良的等级标准。涉案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评比得分为94.8分,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未确定工程最终质量等级的情况下,审计单位以交工验收的评定意见为依据进行扣减工程款亦不当,审计单位在对工程款进行审计时对此应作出预留空间。
2.被申请人存在怠于履行竣工验收义务
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21日至22日就进行了交工验收,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杭州市交通局同意涉案工程投入试运营。申请人按照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完善,加强了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正常使用和安全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及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相关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在具备相应条件时,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至今日,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在合理期限内有正当理由未能组织竣工验收,那么被申请人也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扣减的工程款,更何况涉案工程在竣工质量专项验收时已被评为优良。
3.被申请人对工程质量的默示认可
如果如涉案工程质量未能达到优良,被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3.1的规定,课以2%合同价的违约金,并在履约保函中将上述违约金进行直接索克,而在履约保函最迟于2007年9月13日失效前,被申请人并未做任何索克。在保函失效后,亦未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被申请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表明其对涉案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持默认的态度,属于默示的认可。此时,被申请人再依据审计报告扣减工程款显然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4.涉案工程最终质量等级确定为优良
在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后,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文件要求,2011年12月2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了有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并成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在认真审阅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等基础上,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定,综合计算后工程质量得分91.65分,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并向某交通局印发了涉案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鉴定书的通知》,该鉴定书和通知明确表明“涉案工程通过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等级均为优良”。

3、判决结果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691509元工程款;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被扣减的工程款之日止。4、律师建议
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情都比较复杂,且证据材料非常多,专业性强,当事人在维权时必须选择好合适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举证,将同案件处理无关的证据材料摈弃。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保留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另外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可以选择进行商业仲裁,这样可以避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带来的时间成本(仲裁一裁终局,高效、快捷、仲裁委的服务非常好)。

5. 湛江特大走私案是怎么回事

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主犯李深、张猗、曹秀康、朱向成、林春华、邓崇安6人的死刑。它标志着在这起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曾一度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曾一度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正义与法制占了上风,标志着这起代号为“9898”的大案初战告捷。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相互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中,李深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张猗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邓崇安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元。林春华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元。陈励生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元。姜连生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元。李勇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万元。
  1999年6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广东省林业厅党组原书记、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最后一个主犯——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振成上诉,维持一审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走私受贿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受查处的涉案人员共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从1996年初至1998年9月案发前,其走私汽车15670多辆(套)、钢材110多万吨、成品油126万多吨,还有大量移动通讯器材、电器、小麦、大豆乃至冻鸡杂等,总货值达110亿元,偷逃国家税收62亿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东省湛江地区一直是走私案的多发区、高发区。其间,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打击走私工作会议,部署打私专项斗争,不断加大打私力度,但自1996年以来,该地区的走私活动不仅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成为“走私者的天堂”。长年在这里依靠走私发财的大犯罪团伙有好几个,他们相互勾结,分散经营,通过金钱、女色等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业务人员,以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无视国法,肆意走私,牟取暴利。其中,以李深、张猗、林春华、邓崇安、陈励生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最为猖獗。
  在犯罪团伙的头目中,号称“走私汽车大王”的陈励生“水”最深,最有背景,因为其父是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陈励生1987年从北京航空学院毕业后,凭借陈同庆的权力和影响,先是搞假手续派驻香港,成为香港居民后再返回湛江成立假合资公司,疯狂走私,几年间就赚了几亿家产。1996年初,陈励生与邓崇安伙同李深等人在香港密谋走私汽车,从中牟利。邓崇安负责组织货源并负责将整车拆解、编码、装箱,陈励生负责在香港报关出口、发运及在湛江码头接取走私入境的货物,将之交给邓崇安或其他走私分子,李深纠合张猗负责疏通关系报关,按每个集装箱7万至10万元港币收取通关报酬。他们走私经常使用的手段是伪报品名及数量,如1996年12月29日,他们用12个集装箱装运了68辆汽车至湛江港,以汽车零配件报关,仅这一笔即偷逃应缴税款1300多万元。
  犯罪团伙头目中最具暴发户性质的当属林春华。他只有小学文化,20世纪80年代还是广东某县一个公司的业务员,他仗着头脑灵活、胆子大,敢于铤而走险,几年时间便靠走私发了横财,成为湛江地区的“走私石油大王”,他走私的油量占整个湛江地区走私油的85%以上。有人这样形容:如果林春华一发威,连当地公安局的汽车都没有油用。他在国内注册了8家公司,采取不报关、伪报品名、少报多进等手段,大肆进行成品油走私。如1997年7月26日,林春华走私进口轻柴油21879吨,油轮驶抵湛江港后,林买通商检局工作人员,将品名改为燃料油,将数量改为1576吨,以此报关,一次偷逃应缴税款947万元。
  为了牟取暴利,他投资上亿元购置4艘用于走私的油轮,修建了自己的码头,拥有专储油料的仓储公司,有20个大油罐,实现了运输、仓储、销售走私油料的成龙配套。从1997年1月至7月,林春华纠集姜连生等人共计走私成品油44船、75.38万吨,偷逃应缴税款3.47亿元。他走私成品油的数量相当于1997年我国汽、柴油进口总量的1/10。他销往云、贵、川三省的走私成品油,令国有石油企业步履维艰,损失巨大。
  李深、张猗团伙在湛江走私团伙中是最“牛”气、最霸道的。李深在湛江的汽车牌号是“11111”,这5个“1”,道出李深的骄横和实力。李深得力干将李勇的小轿车,挂的是公安车牌。1996年初,李深和张猗在湛江结识了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不久,即利用张猗的色相将曹拉下了水。尔后,李、张成立了一个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专事走私活动。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将海关、边防、商检、港务等重要执法部门的关键岗位全部打通,报关时,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逃避监督,偷逃税款。走私分子的货船抵达湛江港口后,“中正公司”全权负责报关,李深、张猗坐地分赃,收取通关费。据统计,“中正公司”当时几乎垄断了走私分子在湛江的报关业务。李、张二人认钱不认人,明码实价:走私汽车一辆需缴通关费3万元港币,走私钢材一吨需缴通关费260元,走私成品油一吨需缴180元左右。即使是市委书记的“公子”陈励生走私,也必须由“中正公司”代理报关,也必须如数缴纳通关费。有的走私分子不信邪,自找门路,自行报关。李、张闻讯后,勾结有关执法部门,将已报关放行的货物重新追回。李深被人称为“报关大王”,名实相符。李深的手下李勇,甚至与该市赤坎区打私办、公安边防分局合伙开办了一家拍卖行。这样,李深团伙就形成了走私、通关、拍卖罚没走私物品的一条龙作业。3个走私犯罪团伙虽各霸一方,分散经营,但又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李深团伙不满足只做报关业务,还与陈励生、邓崇安合伙走私汽车和成品油;林春华在走私通关方面要仰仗李深、张猗,但在李深团伙走私油品遇到困难时,他也会鼎力相助。
  走私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据匡算,仅两三年间,湛江地区走私案的案值已超过100亿元,偷逃应缴税款60多亿元。制糖业是湛江的支柱产业,在1994-1995年榨季,全市尚赢利1.5亿元。但由于受到走私原糖的冲击,1995-1996年榨季竟一下亏损4.01亿元,1996年-1997年榨季亏损5.96亿元,1997-1998年榨季亏损5.7亿元。猖獗的走私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滋生了腐败,腐蚀和毁掉了一批干部。在“9898”大案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超过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科级干部53人。走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平心而论,1996年以前,尽管湛江地区走私活动较为频繁,但并未发展到国门洞开的严重地步,走私分子在较为牢固的国门面前也不敢为所欲为。
  以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为首的部分市级领导干部及关键部门的负责人严重腐败并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一部分领导参与走私,是导致这两年该地区走私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陈国庆自1992年主政湛江后,追求享乐、不求进取,逐渐蜕化变质。他好酒贪杯,被人称为“蓝带书记”。他还挖空心思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大搞权钱交易。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7月,陈同庆利用职务之便,以提拔、调动、安排工作等手段,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这样贪婪捞钱的市委书记哪有心思认真部署打私工作?!
  另外,在抓打私活动中,陈同庆腰杆不硬,先天不足——他儿子陈励生便是众人皆知的“走私大王”。陈同庆在任期间对陈励生的走私活动实际上扮演了保护伞的角色:为了给陈励生的走私货寻找销路,陈同庆不惜厚着脸皮到处打电话、拉关系;为了让儿子走私资金充裕,他施加影响,让湛江市政府出面担保在境外银行给陈励生的公司贷款4000万元港币。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陈同庆的影响下,湛江市一些政府官员也加入了“快速致富”的走私犯罪活动。原副市长杨衢青参与走私,他个人分得赃款40万元。他在任期间,还收受了李深54万元户的贿赂;市打私办主任郑炳林亲自出马协调放私,心安理得地收受李深同伙李勇的贿赂;霞山区国税局与走私分子林春华合伙开办公司,为其提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使走私油合法销售。
  众所周知,海关、边防、公安、商检、港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均是保证进出口贸易正常进行的国门卫士,他们共同戍守着经济长城,哪一个部门有漏洞,都会给国家带来无穷的灾难。事实证明,执法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甚至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是湛江地区走私泛滥的另一个原因。
  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1995年8月才由海关总署调至湛江海关,1996年初,即拜倒在张猗的石榴裙下。他对张猗有求必应,言听计从,将党性、革命原则,统统抛之脑后。李深、张猗的“中正公司”成立不到10天,曹秀康即同意它享有“先放后征”的优惠政策。两年多来,“中正公司”的走私货物被其他海关查获后,曹秀康或亲自登门,或电话求情,积极为张猗奔走。凭借张猗与曹的特殊关系,李深、张猗犯罪团伙对湛江海关的关员威逼利诱:同流合污者,投以重金;敢伸张正义者,密告曹秀康给其“穿小鞋”,调离原岗位,打击报复。一时间,湛江海关乌烟瘴气,人人自危。曹秀康不仅好色,也贪财。原副市长杨衢青伙同他人走私小麦和油菜籽,杨向曹行贿200万元,曹坦然受之。他还十余次收李深、张猗等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由于曹秀康的堕落,湛江海关一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也纷纷效仿。如调查处处长朱向成,不仅对走私团伙法外施恩,而且还向他们透露总署的打私部署。为此,他得到了走私分子280万元的贿赂。案发后,家中尚有34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海关驻港口办主任方鹏,应走私团伙的要求,对走私不闻不问,并向他们透露总署的打私信息,先后数次收受李深、张猗、林春华等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在海关失控的同时,在走私团伙的恩威并施下,湛江口岸的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等重要部门的一些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也纷纷收贿放私、护私,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两年多的时间内,李深、张猗、林春华等人向公职人员行贿金额高达700余万元。走私船只被湛江边防分局查扣后,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并额外给局长邓野、政委陈恩一点好处,即可顺利放行。港口码头的负责人在收取贿赂后,竟敢在没有任何海关放行证明的情况下,将卸在码头上的走私货让走私分子如数提走销赃。船务公司的业务员被收买后,则主动为走私团伙更改舱单、提单,伪造瞒报品名和数量,欺骗海关,逃避许可证管理,少缴税款。商检部门的少数人,为走私货出具假证明,使其在国内合法销售。

  1998年9月初,中央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结束后不久,群众检举揭发了湛江走私活动猖獗的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东省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查办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随即,纪检、公安、检察、海关、审计等部门组成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一批批办案人员奔赴湛江,一个个行动方案周密制订,一项项调查取证工作迅速展开,拉开了特大案件侦破的序幕。
  1998年9月16日,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广东省公安、检察机关展开了此案第一个重大行动,根据掌握的确凿证据,将走私团伙的主要成员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全面出击,分别在上海、广西、广东等地相继抓获了走私分子林春华、李深、陈励生、张猗、李勇等人。同时,检察机关对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等6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为突破全案奠定了重要基础。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内外涉案人员有300多人,讲究办案策略极为重要。工作组进驻湛江后,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明确地把查处的重点放在团伙头目、骨干和那些贪赃枉法、同走私集团相勾结的执法、监管人员中的领导干部上;对大多数犯有这样那样错误的一般人员,只要如实向组织主动坦白交待问题,退出非法收入,均执行从宽政策。
  1998年10月8日,湛江海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领导小组和广东省政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当场宣布兑现宽严政策。海关集装箱监管科副科长湛XX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退赃,虽受贿金额较大,仍被从宽处理,当场宣布予以取保候审。另有3名海关工作人员经查存在严重经济问题,隐瞒情况,态度不好,被当场宣布依法收审。会后,工作组趁热打铁,又连续在海关的下属分关和港务局、商检局等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政策,促动了一大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主动交待问题。1998年11月中旬,曾出现过一个主动交待问题的高潮,办案人员平均每天都收到退赃款百万元,10天查清走私案值3亿多元。由于采取打击极少数,教育、解脱大多数的正确决策,工作到位,先后共有160多人主动交待了自己的问题,收缴赃款1600多万元,充分赢得了办案时间,争取了主动。

湛江特大走私案是怎么回事

6. 那些立了案的P2P平台投资者的钱拿回了多少

第一,集资诈骗罪
  记得最早的应该是当时号称网贷第一案的优易贷吧。当时的平台创始人老黄和老木,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应该是老严的“平海金融”,也是一个典型的高息平台吧,老严把平台上钱都作为高利贷放给了房产公司。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东窗事发。据说,当时吸收了一个多亿。
  后来由于主动认罪,并且主动偿还相关财产,被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这个罪名,应该是比较常见的。深圳的东方创投,也是这样的。东方创投的负责人邓某与一千余名客户在网络上签订电子协议,总额高达一亿多元人民币,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兑付困难,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
  最终是创始人老邓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运营总监被判2年,罚金5万。
  据小编所知的,还有一家就是当年名噪一时的徽州贷。徽州贷的创始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40万元。为他骗取2.3亿元的公司运营总监刘某乙获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另一名运营总监王某获刑2年,罚金10万元。
  第三,创始人被判,销售经理也被判
  其实,看了一些案例之后,感觉被判刑的都是平台的创始人,或者是合伙人,或者是高管。但是,业务员,貌似很少有被判刑的。不过,近期的一个新案例,刷新了我的认识。
  据一位朋友透露,12月29日下午14点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上海百银财富公司线下相关案犯进行宣判,被告罗某某线下销售总监下属团队销售3千万元,自己销售约1千万元,总销售4千万元,属于自首行为并且退赔工资提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无缓刑并再处罚金20万元。
  被告郭某某女的线下团队经理下属团队销售l千万元,自己销售约3百万元,属于自首行为,并且退赔工资提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无缓刑,并再处罚金15万元。
  被告高某某男的线下团队经理销售业绩8百万元,属于自首行为,并且退赔工资提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无缓刑并再处罚金6万元。
  不过坑爹的是,百银财富的创始人竟然跑了!暂时还没抓到。

7. p2p案件宣判后怎么给

  1.警方如何确认损失金额?
  每个P2P平台爆雷后,平台所在地公安分局一般会通过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通报情况并要求投资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及相关票证。有的人可能会说,我填写的时候把投资金额填写多点不就可以多挽回损失了吗?那真是有点太幼稚了。警方除了收集投资人提供的证据外,还会对P2P平台的后台数据进行提取,两者印证后才会确定实际投资额。
  因此,如果你投资的平台不幸爆雷了,不用非得亲自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除非警方有特殊要求),也别想着夸大自己的损失,只需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并邮寄即可。
  2.我投资的钱什么时候才能返还?
  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后,才能最终返还投资人的损失。而从警方介入到法院审判后,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以往爆雷潮没到来之前,一个平台的处理时间大概在1-2年,爆雷潮来之后,这个时间估计会更长,特别是集中爆雷的城市。毕竟公检法就这么多人力,每一个平台想捋清楚都十分不易。
  3.投资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御 泰金服P2P平台告诉你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题主收到回答能够采纳一下呗,十分感谢您。

p2p案件宣判后怎么给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