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2024-05-14

1.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关于境外投资,小编也是全然不知。以下境外投资办理流程是网友通过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由法律咨询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该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全部留给境内投资者;五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2.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3. 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2、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董事会决议;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4、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5、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4. 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 海外投资流程

关于境外投资,小编也是全然不知。以下境外投资办理流程是网友通过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由法律咨询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该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内全部留给境内投资者;五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海外投资流程

6. 境外投资项目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      (一)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问题      1、关于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首先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企业。      2、关于项目备案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发改委,由地方发改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关于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关于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步:商务部审批      (一)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关于审批流程的规定      (1)备案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关于审批期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三步:外汇登记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然后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以下简称《外汇13号文》)开始实施。13号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第四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综上所述,企业境外投资的办理需要经过审批、备案,这之中就有许多事项是需要企业注意的。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境外投资方面的疑问,欢迎到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7.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正面回答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4、申请书;5、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的意见;6、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7、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8、董事会决议;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二、分析境外投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主要形式有境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等。资本形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产管理的措施有哪些?1、实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2、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3、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8. 境外投资企业流程

一、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五)董事会决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二、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三、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批准文件;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四、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五、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六、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七、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