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2024-05-09

1. 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采取直接限制的一种方式,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非关税措施。
依据我国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配额管理有以下主要内容:
(1)配额货物。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2)配额总量。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3)配额申请。配额申请人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4)配额分配。分配配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申请者的申请情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
(5)配额使用。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配额证明,到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关税配额为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2. 配额的出口管理

我国出口配额管理可分为被动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形式。(1)被动配额管理,是指由于进口国对某种商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并通过政府间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要求出口国控制出口数量,从而出口国对这类出口实施数量限制,称作被动配额管理。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纺织品。设限国有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和土耳其。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被动配额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2)主动配额管理,是指国家为保证出口符合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对部分重要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出口配额管理。出口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3.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二○○一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
第六条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第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章出口配额总量
第九条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
(三)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4.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二章 出口配额商品目录第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第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
  (三)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本地区的申请企业。
  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外经贸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分配;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三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第二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外经贸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并重新分配。第二十二条 地方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企业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直接交还外经贸部。

5.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二章 出口配额商品目录第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第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二)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三)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四)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本地区的申请企业。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外经贸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分配;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三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第二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外经贸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并重新分配。第二十二条 地方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直接交还外经贸部。第二十三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还配额,并且未能在当年年底前将本企业或本地区配额全部执行完的,外经贸部可以在下一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分配及调整结果同时通知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及调整方案应当于该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上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凭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商品名称、少报出口数量等方式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或未经批准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商品配额证明、批准文件或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第二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商品配额、批准文件或者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第二十九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配额分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关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规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可以通知其纠正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 对外经贸部作出的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配额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6日外经贸部发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2日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件不适用本办法的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一、农产品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二、工业品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内容

6. 什么是货物进口配额制?

货物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的货物需要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一、进口关税的税率适用原则是什么?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有什么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关税壁垒有哪些
我们通常所讲的关税壁垒,指的是高额进口税以及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
按照商务部的投资贸易壁垒指南,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7. 什么是货物进口配额制

法律分析:指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种规定。一国对于某种商品在一定期间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事先加以限定,对超过部分不准进口,有的国家为了实行差别待遇,除规定总的进口配额外,还对各出口国分别规定不同的国别金额,有的国家还将征收关税与进口配额结合起来。在配额以内征收较低的关税,超过配额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称为"关税配额" 。进口配额制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之 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什么是货物进口配额制

8. 进出口配额的分类

出口配额可以分为“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主动配额。其中“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限制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不准出口。从实质上说,这是不得不实行的被动配额,故在“自动”两字上加上引号。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境外市场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况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出口。我国现在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相当一部分是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出口商品或垄断商品,盈利空间较大,且大多数涉及出口主导行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纺织品。我国目前对54类68种343个商品编码实行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配额管理的商品品种和数量将随着客观情况变化而有所调整,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配额管理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逐步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