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包括“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现汇帐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第五条 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及帐户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第八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1-11项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第十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二)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三)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四)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五)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六)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七)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八)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九)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十)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十一)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十二)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云南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3. 云南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2020

云南景区门票优惠政策2020日前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实施门票优惠的两类旅游景区名单予以公示共涉及138家,其中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A级旅游景区122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A级旅游景区16家,小编查看名单发现,在公示的景区名单中,有不少景区门票甚至不超过10元,若再优惠50%就更便宜了。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省实行政府指导价门票A级旅游景区名单的公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落实支持文旅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云财教﹝2020﹞127号)精神,按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并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购票的,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省级予以补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政策”的工作要求,经各州市发改、财政和文旅部门共同初审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和省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现对实施门票优惠的两类旅游景区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摘要】
云南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2020【提问】
云南,一直都是一处可以让大家充满着向往的地方,这里有着美丽的自然景色,有着浓郁的民族风情,是一处有着超级多魅力的地方,那么,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最近云南这里推出的旅游优惠政策啊!【回答】
云南景区门票优惠政策2020
日前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实施门票优惠的两类旅游景区名单予以公示共涉及138家,其中包括:

实行政府指导价A级旅游景区122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A级旅游景区16家,小编查看名单发现,在公示的景区名单中,有不少景区门票甚至不超过10元,若再优惠50%就更便宜了。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省实行

政府指导价门票A级旅游景区名单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落实支持文旅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云财教﹝2020﹞127号)精神,按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并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购票的,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省级予以补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政策”的工作要求,经各州市发改、财政和文旅部门共同初审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和省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现对实施门票优惠的两类旅游景区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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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2020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杨运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杨运兴的相关情况网上一般比较难查询。建议拨打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电话咨询。如果接到自称是省办公厅领导的电话,请勿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5. 国内换汇

一、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二、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有什么区别,两者之间能否划转?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 的通知》规定,现汇帐户指由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指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三、如何办理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和199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居民个人携带折合2000美元以上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金额查验放行:(1)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
2)携带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3)携带4000美元以上,携带人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核准。外汇局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4)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3、居民个人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外币有价证券需报外汇局总局核准。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携带证”。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四、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存款和现钞帐户存款对外汇出有什么区别?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2、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五、居民个人在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不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六、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境内有关个人人民币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境内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2)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2、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持原单位证明一次性全部兑换外汇,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兑换外汇标准为: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3、另外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公民移居境外视同非居民个人管理,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居民个人外汇行为的管理,因此公民移居境外的用汇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供汇标准。   
七、居民个人的境外外汇收入可否开立外汇帐户?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帐户存储。 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需提供真实性证明,而在您毕业回国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存在实际困难,因而您可携带外汇票据入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八、自费出国留学,如何换取有关外汇? 

根据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1999)133号《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 
1、自费出境留学的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可申请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2、留学购汇超过2000美元的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2000美元以内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购汇申请; 
(2)本人户口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 
(3)己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4)录取通知书。

国内换汇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人才招聘广告的管理,促进我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广告,是指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及其它具有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人才供需信息发布会、人才交流洽谈会等的广告。第四条 人才招聘广告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和人事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应聘者。第五条 人才招聘广告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人才招聘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招聘单位为在昆的省属单位和中央国家部委在昆单位,以及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人事厅审批。上述招聘单位不在昆的,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招聘单位为地(州、市)、县(市、区)属单位的,分别报地(州、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招聘单位分别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在省内跨地区招聘的单位,应先经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再经招聘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出省招聘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凭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第六条 招聘单位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填写《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需提交单位成立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二)招聘广告文稿;
  (三)异地招聘的需提交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证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件。第七条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凡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填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格式为“×人广审(××)××××号”。第一个字代表审查机构,省人事厅简称为“云”,各地、县(市)分别采用简称;括号内的字代表审查年份,后四位字代表广告批准序号。人才招聘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
  (二)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审查证明的;
  (三)审批证明有效期满的;
  (四)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各地已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7. 个人购汇六大禁令是什么?

个人购汇六大禁令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和借用购汇额度;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尽管个人购汇流程更复杂,用途监管更严了,但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对个人出境旅游、留学等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没有任何影响。
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扩展资料
个人购汇时,如您为境内居民个人,当您有外币资金需求的时候,银行可为您提供人民币购外汇的服务。个人购汇业务须在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办理个人购汇业务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在银行购汇当年累计购汇金额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申报购汇用途后,即可用人民币换得外汇。
境内居民个人在银行购汇当年累计购汇超过2万美元年度总额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标有明确真实费用金额的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外汇金额购买,无金额限制。
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委托授权书。
所购外汇资金可当时提现等值2000美元,其余资金可转存本人汇户存款,可以对外支付(汇款、汇票、旅支)、存入国际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支行-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炒股

个人购汇六大禁令是什么?

8.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需要按照哪些规定汇出境外

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境内有关个人人民币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境内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2)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2、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持原单位证明一次性全部兑换外汇,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兑换外汇标准为: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3、另外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公民移居境外视同非居民个人管理,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居民个人外汇行为的管理,因此公民移居境外的用汇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供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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