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2024-05-20

1. 13、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问题,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答:(一)完善信息披露的“重大性”界定根据前文所述,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将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设定为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更加合理。这种定位能够直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能够避免在以证券市场价格为标准的情况下,人为操纵证券价格带来的不利影响。(二)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证券监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建设层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和披露时间,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诉讼机制,健全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同时对违规行为作出详细、明确、 有效的处罚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除了受到法规、制度因素制约,还会受到披露主体自身诚信、道德水平的影响。- 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降低这种道德风险,而且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虚假信息披露成本。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执业能力,减少违规披露行为。【摘要】
13、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问题,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答:(一)完善信息披露的“重大性”界定根据前文所述,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将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设定为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更加合理。这种定位能够直接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能够避免在以证券市场价格为标准的情况下,人为操纵证券价格带来的不利影响。(二)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证券监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建设层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和披露时间,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监管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诉讼机制,健全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同时对违规行为作出详细、明确、 有效的处罚规定,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社会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除了受到法规、制度因素制约,还会受到披露主体自身诚信、道德水平的影响。- 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降低这种道德风险,而且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虚假信息披露成本。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执业能力,减少违规披露行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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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您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2. 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评论

您好,为您查询到:站稳人民立场,让投资者共享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践行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鱼与水的关系,同生共荣、成就彼此。没有投资者的支持与拥护,就没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与支柱。作为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应秉持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工作理念,以业绩说明会为纽带,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这不仅仅是实现“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摘要】
还希望上市公司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评论【提问】
您好,为您查询到:站稳人民立场,让投资者共享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成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践行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鱼与水的关系,同生共荣、成就彼此。没有投资者的支持与拥护,就没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与支柱。作为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应秉持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工作理念,以业绩说明会为纽带,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这不仅仅是实现“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回答】
第一,做好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起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兴起,源于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实际需求。2020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对完善细化信息披露要求等领域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修订。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行为,能让投资者对公司价值有合理的判断,形成有效的市场预期。召开好业绩说明会,让财务数据等年报信息从“幕后”走到“台前”,通过与投资者建立更为主动的战略性沟通,配合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及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能进一步畅通公司信息和外部信息的双向交互渠道,帮助公司消除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壁垒,赢得市场及投资者的信任与认可。同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可视化等多媒体技术手段,以更加通俗、更加直观的形式,将上市公司“栩栩如生”地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让信息披露内容更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也更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与传播效率。【回答】
第二,做好规范治理,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高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优秀公司治理的基本展现和外部延伸,上市公司应主动作为,通过创新活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突显自身优势。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已告结束,广大上市公司边自查边整改,效果突出。特别是,中小股东话语权及行权意识不断提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约束也在逐步增强。倾听投资者合理化建议,并有效转化为董事会决策依据和关切重点,是上市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的具体表现,也是上市公司实现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以业绩说明会为契机,投资者与公司“关键少数”就公司经营、战略发展、资本运作等重大问题开展平等交流对话,让管理层直接聆听到市场与投资者声音,通过监督制衡、增强透明度,帮助上市公司检验工作有效性和合理性,敦促上市公司时刻保持正确合规的经营策略,恪守企业社会职责。【回答】
第三,强化价值观念,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让投资者发现并认同企业价值。优秀的上市公司会不断寻求有效的沟通方式,前瞻性地引导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形成合理判断。伴随投资者类型多样化、分布全球化、投资风格差异化等发展趋势,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构建“数量大、结构优、黏性强”的长期价值投资者群体,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和内在要求。业绩说明会有助于企业将产品市场的品牌溢价同步到资本市场,让投资者更快更直接地了解企业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主动引导市场预期,并充分反映在对企业的动态估值当中。近年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具箱”正在不断丰富,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召开好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切实提高说明会质量,不断营造强化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企业文化和市场文化氛围。【回答】

3.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一、披露要求
1、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2、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1、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2、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
3、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1、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1、《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2、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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