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子怎么维修

2024-05-21

1. 没有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子怎么维修

你好,关于维修基金问题,建设部和财政部曾共同下发于1999年1月1日实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所以,首先可以明确你有义务交维修基金,但不一定按购房款的3%交,因为该办法规定:缴交比例为购房款的2-3%。同时,开发公司的做法也有欠妥之处,因为该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这种约定当然包括缴交比例的约定。做为业主我们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很正常的,而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专业机构,好象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个规定。开发公司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与购房者对维修基金缴交及比例作出约定,这样就避免使业主产生这样的想法:“这是不是乱收费。”开发公司明明不是乱收费,只要讲到明处,就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我们还需明确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管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维修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有检查和监督权。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如果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维修基金应按业主的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望采纳,谢谢。

没有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子怎么维修

2.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可以申请维修吗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如果和物业有相关维修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物业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是用来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假如房子拆迁维修基金没有用完应该返回给业主,平时维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这个可以参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4. 住房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 房屋维修基金如果用完该怎么办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是用来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假如房子拆迁维修基金没有用完应该返回给业主,平时维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这个可以参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房屋维修基金如果用完该怎么办

6. 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用完后,应由小区全体业主续交,具体方案以业主委员会制定为准,若该小区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续交方案应由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商议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7.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之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用完后,应由小区全体业主续交,具体方案以业主委员会制定为准,若该小区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续交方案应由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商议制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之后怎么办

8. 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