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债权担保

2024-04-28

1. 什么是企业债权担保

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一、兑店有隐瞒 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定金是不可以退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不能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押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押金和定金的区别主要包括:
1、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而定金担保的是债权;
2、押金是一种交易习惯,而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
3、押金的给付可以涉及第三人,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4、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5、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6、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7、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8、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9、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
二、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
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什么是企业债权担保

2. 什么是债权担保?


3.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4. 什么是担保债权

法律分析: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人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就为了保障特定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 债权担保具体是什么意思

1、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债权担保,是指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3、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4、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债权担保具体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债权担保?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押是属于债权担保的一种,是由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一般在担保的期间,债务人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抵押物的所有权才能归属自己,除了抵押的方式之外,还有定金、留置、保证等,都可以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
一、担保方式有什么?
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7. 什么叫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中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一、丈夫有责任担保妻子么
如果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丈夫是否必须为妻子的债务提供保证,则答案是否定的。担保活动必须在自愿原则下进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担保人没签字算不算担保
如果担保人没有签字的话,那么担保关系一般是不成立的。具体而言,签订协议的,有担保人的,必须有担保人亲自签字,否则,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由签订协议的一方还款,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因此担保关系的成立必须要有担保人的签字,否则就是无效的。
三、承诺书和担保书的区别
承诺书是对某些事情的承诺,可以是本人作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作出的,非法律专业术语。担保书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文书,属于法律专业术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叫债权的担保

8.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债权是指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的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未约定担保形式的,按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首付付了,找不到担保人
1、当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收入足够或者信用纪录是良好的,那么贷款一般都比较容易获得审批。但是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是不够的,或者是信用纪录不好的,首付不足,贷款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对房屋的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房贷担保人是父母作子女的担保人、配偶作为担保人、兄弟作为担保人,或者找朋友作为担保人。
2、一般来说,购房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担保人的,但是如果购房者年龄不满18岁或者收入较低者就需要担保人担保。一旦成为了担保人,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银行会找担保人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所以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风险。
三、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而拟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需要注意: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与一般的担保有一定的区别,例如在担保债权、担保形式、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以及担保责任上的不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对其中的内容,需要格外注意。如果随意忽视这些细小环节,将来有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例如:签订合同责任不明、担保事项不具体、担保范围不确定等等。因此,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您在签订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时,需格外留意,尽可能委托律师帮忙,这样做起事来更有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